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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案体会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4-03-31 15:30)    点击:228

最近办了一个案子,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,在参加庭审时竟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:在出示受害人的收入来源证据时,因受害人是农民工,受雇于一家私人小制品厂,收入证明只有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每月工资标准,没有工资条或者发放工资的清单,被告对此持有异议,认为没有工资发放的具体数额的证据,对受害人收入数额不予认可.这时法官要求我去补充证据,补充的证据最好是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据。我顿时错愕!

错愕的原因是:在现实的社会中,作为私营业主,没有几个人会为农民工劳动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。而法官对我提出这个要求无疑是在刁难我,我当时即对法官说: “有几个私营业主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呢?”法官虽没有正视我,但看着他的表情,我也知道他在为自己的要求感到心虚。虽然《劳动合同法》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,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是存在很多阻碍的,作为私营小业主,由于本身的企业规模不大,盈利不多,在这样的情况下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,无疑于在增加人他们的经营成本,所以,对于这样的小业主,不会有人主动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,甚至是在发放工资时也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付,不会有书面的帐目记载。而对于这样的情况,存在劳动合同就已经是难能可贵的了,可法官却还要求出示几乎补充不了的证据,面对这样的要求,我无可奈何,虽然在法院办事,一切都要依据法律规定来,但对于我国这样的社会现状,在有限的真实的证据面前,法官不予认可,反而逼受害人出示不存在的证据,而受害人知道如果补充不到这样的证据,自己的诉求就无法保障,但事实又是无法改变的,结果便是:逼受害人伪造证据。

所以我无奈,无奈事实与法律总是有出入的,当有了这样的出入时,我们作为律师当然要义不容辞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,但当我们在合法的权限内尽了最大的努力之后,发现依然无法全面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因为,普通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不可能时时处处想着保留证据,无论什么行为都有法可依,这是很可怕的。而如果社会真发展成这样了,我们律师也就可以消失了,可现实并不是这样,那么问题来了,当案件真实的情况是这样,而受害人又拿不出充足证据的时候,法院是否应该依职权去调查核实情况呢,而不是被告一提出异议就逼受害人拿出根本不存在的证据,这样无异于以合法的理由逼迫当事人做违法的事情。但现实的情景是,法院由于人手不够或者其他的原因,很少甚至根本就不会依职权去调查案件中存有疑点的事实。于是,我们律师处于两难境地,要么帮助受害人伪造证据,要么承担败诉的风险。这两者是我都不愿意看到的,因此,我无奈,无奈,还是无奈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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